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1]86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2日
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先进示范作用,更好地激发全市人民投身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三生融合”的新温州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管理工作在温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评委会)具体负责。
第四条 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命名的市劳动模范名额为100名,市模范集体30个。若增加或减少名额,须由市劳模评委会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可提前或推迟评选。在市劳动模范评选间隔期间,对促进温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或特殊时期、特殊事件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由市劳模评委会推荐,市政府可以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重视并认真做好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管理、宣传工作。劳动模范应发扬自强不息、创先争优、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和无私奉献精神,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和引领作用。
第六条 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分别授予“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温州市模范集体”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