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6〕149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征收管理局: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6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文中第二条中的第二款,有关建立减免税户登记台帐,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中的电子台账为准,市局不再另行印制下发减免税台账。
二、有关代开票所得税的问题,现行征管软件中,对货物运输业3.3%的所得税应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分别设置征收,即:对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能够完全核算的按企业所得税予征;对挂靠车辆的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经批准的代票中介机构人员的代征证,由市局请示区局后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