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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贯彻意见

  各区、县局要按照市局确定的工作职责,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在不增加内设机构、职数、人员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要求做到职责规范、明确,服务优质高效,各环节、各职能间要协调顺畅,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
  1.征收部门(办税服务厅):要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的作用,应将由管理、计征、稽查、执法监督等部门负责的涉及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事项划归征收部门(办税服务厅),将纳税人需要到地税机关办理的涉税事务,统一归并到征收部门(办税服务厅),实现“一窗式”管理、“一站式”服务。
  征收部门(办税服务厅)的具体职责包括:受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受理审核纳税申报,征收税款,审核、发售、查验、代开发票,逾期申报处理,受理停歇业、减免税、延期申报、缓缴税款的申请和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税收资料发放,税务咨询,纳税辅导,税收会计统计等。
  征收部门(办税服务厅)设置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综合服务类窗口,完善首问负责制、限时服务等措施,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简化办税程序,公开纳税定额,公告欠税情况;拓宽申报渠道,在税银一体化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多元化申报方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纳税人,把办税服务厅变成真正为纳税人优质服务的窗口。
  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各项涉税申请,应进行资料的完整性审核和必要的书面审核(数据间逻辑审核、表单票比对等),具体的核实、审批工作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2.管理部门(管理型税务所):应突出管理职能,充分发挥税源管理和日常检查的作用。将税务机关需要纳税人办理的各类涉税事务,统一归并管理部门负责。
  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税务登记的使用管理,应税鉴定,核定申报方式与定额,减免缓退税核实,催报催缴,发票检查与比对,清理漏管户,征收零散税收,咨询辅导,纳税评估,纳税约谈,税源监管,巡查、调查、协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对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理等。
  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
  3.稽查部门:全面实行一级稽查。市局稽查局全面承担全市范围内的税务稽查,全局实行“一级稽查”的模式。各区、县局今后工作要全面转向税收征收和管理,在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上狠下功夫。稽查工作严格按照选案、立案、审理、执行实行四分离,加强稽查重点打击力度。征管和稽查之间要做好涉税信息的互通,征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按行业、性质、规模等向稽查传递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稽查部门要及时反馈稽查工作结果,提供整改意见,做到征管和稽查之间即相互分离又紧密相联,进一步理顺征管查三者的关系,打破壁垒,实现各属其责,从而使稽查工作能够起到严厉打击偷逃骗税行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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