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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新疆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安排意见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新疆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安排意见
(乌地税函〔2006〕309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地税局的《关于推行<新疆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61号文)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以下安排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推行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加强协作,认真实施,使《发票查询系统》迅速推广应用,达到控管效果。
  为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市局决定成立推行《发票查询系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郭新民副局长,成员:赵剑平、江湃、各区县地税局局长。征收管理处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信息管理处负责《发票查询系统》的技术支持。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和落实《发票查询系统》推行工作。各区县局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开展工作。
  二、强化培训、广泛宣传
  各区、县局要利用黑板报、宣传资料和办税服务厅宣传栏、咨询窗口,广泛深入地宣传推行《发票查询系统》工作的重要性和目的,特别要注意宣传《发票查询系统》的应用范围、使用方法、以及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方法等,对于纳税人的疑问要耐心给予解答。
  三、明确责任,确保数据采集质量
  根据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推行<新疆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通知》文件中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数据采集的金额标准确定为10000元。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把发票录入的质量关、制定考核办法,让录入人员和发票查验人员切实担负起这个重任,确保数据采集的质量。市局将对发票信息数据的录入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检,并将抽检结果通报。
  四、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为保障《发票查询系统》推行工作的顺利实施,要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强与公安、工商、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及时解决《发票查询系统》推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要充分利用《发票查询系统》开展发票查验、查询、比对工作,对于区局进行发票比对过程中反馈回来的问题,各局要及时进行核实,对确实存在伪造发票、变造发票、大头小尾发票等问题发票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严处理。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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