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6〕443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局务必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
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加强对营业税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定期(每月)向市局汇报,以便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其他附表由各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供式样由纳税人自行印制,请各单位于2006年12月11日前将所需数量上报市局税政一处汇总后交付征管处安排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