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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乌地税函〔2007〕23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统一政策执行口径,方便基层操作,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关于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地税函[2006]467号)文件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6年度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如“应纳税额”与“已缴(扣)税额”一致的,各局应通过专门自行纳税申报窗口受理纳税人申报表,并做好保密、保存和登记工作。
  2、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如“应纳税额”
  大于“已缴(扣)税额”,有补税情形的,各局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机打)为纳税人开具税票,解缴税款,并将完税证中“经营地址”一栏改写为“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考虑到今年是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已缴(扣)税额”的确认以其申报数为准,之后,税务部门再实施稽查。
  3、纳税人如果需要全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应持代扣代缴
  单位出具的有关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资料,由管理专管员审核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征收税款)。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专门自行纳税申报窗口人员应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辅导其办理解缴税款手续。
  二、2007年度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2007年1月1日以后,凡是经测算已被各局纳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管理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日常征收管理仍沿用现行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纳税人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纳税申报。
  2、各局应结合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监控管理工作,做好摸底调研和跟踪管理,逐步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都并入自行纳税申报管理的范围。
  三、各局应指定专人,定期归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并设立台帐(表样附后)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如纳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所得项目、申报收入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指标项目进行登记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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