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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有争议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指定管辖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有争议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指定管辖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7〕32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税源管理,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关于税务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的规定,市局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各区、县局上报的有争议的99户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指定管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必须认真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关于税务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当取得本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在行政辖区内依法贯彻落实税收属地管理原则。
  二、各区、县局要加强对本辖区纳税人的日常巡查,发现纳税人(含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并通知纳税人办理变更手续。
  三、市局由征管处、信息处、计财处抽调人员组成管户监交小组,负责落实市局指定管辖的决定。监交的日程安排是:元月22日到天山区、达坂城、县局,元月23日到水区、新市区、经济区,元月24日到沙区、高新区、头区。
  各区、县局争议管户资料的移交和接收必须在元月25日前完成,对本次调整管户的税务登记办理必须在元月31日前完成。自2007年2月1日起按照市局指定管辖的决定实施税收管辖权。
  四、市局重申:各区、县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应及时上报市局协调解决或指定管辖,不得采取违法或极端手段刁难纳税人,若发现对有争议的纳税人采取刁难等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扣分,同时追究区、县局分管局长的有关责任。
  五、各区、县局按照市局统一要求上报的118户税务登记地点有争议的纳税人名单经逐户审核,其中99户情况属实,19户上报信息不准。在税务登记信息库中无法查实。对此,市局提出批评并已经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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