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税收入缴款书作废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8〕221号)
经济技术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的收缴行为,根据《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系统实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地税函[2007]4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乌市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废票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领用、保管、使用和缴销严格按照(乌地税函[2007]491号)执行。
二、作废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使用点应将全部联次统一交各各区(县)局管理科票据管理人员核销后,由各区(县)局管理科统一保管。
三、各区(县)局管理科应将作废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每季装订一次。装订时,应将作废票据全部联次,按序号顺序装订。具体操作,参照税收票证装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