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8〕283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03]67号,市局乌地税函[2003]397号转发)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管和推广应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应税收入额在起征点3000
元(含本数)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定为核定应税收入额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