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8〕310号)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必须高度重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工作,按照《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核实)程序,明确受理、审核人员和审核部门的职责,逐级审核,严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关。
二、管理部门的初审人员,应对纳税人申请程序、上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提出准确的调查初审意见。
三、受理审核纳税人申请时,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纳税人是否发生较大损失,并且确实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二)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包括现金、所有账户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余额是否真实,有无虚提(计)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三)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特别是纳税人账户余额证明是否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