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受理、查处举报的工作要求:
(一)一般性发票违法案件的举报(事后举报),受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案件查处机构;举报人现场举报的,受理机构应即时转交相关查处机构进行查处,检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
(二)由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直接受理的发票举报案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各区(县)局、稽查局的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通知同级查处机构进行查处;查处机构应当向同级受理机构和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由同级受理机构将查处结果反馈给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举报案件经调查无发票违法行为或由于被举报人非正常停业以及因举报证据不足等原因造成地方税务机关无法查处的,查处机构需填写《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反馈给受理机构和举报人。
(四)查处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受理机构反馈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受理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同级管理部门督办。
(五)区(县)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及时将案件受理、转交、查处、回复、奖励等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为举报人保密。
(六)查处机构在发票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应一并检查处理,构成偷、逃、骗、抗税等情况的重大案件应移交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处。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查处机构应在受理机构转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查结案件并反馈受理机构和举报人,查处机构应当填写《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电子文档)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 发票举报查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核实情况,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照相或询问笔录等方式固定证据,书面责令纳税人次日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理。
第四章 处罚和奖励
第十五条 为了规范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统一处罚标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下述具体发票违法行为的最低处罚标准限定如下(最高处罚标准按《
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