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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残保金代征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残保金代征工作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9〕155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房产局筹备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2009年度残保金代征工作即将开始,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2008]215号文件精神,确保残保金代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残保金代征工作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残保金代征工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专项基金,税务部门代政府行使征收职责。各区(县)局要进一步加强保障金的代征工作,将保障金代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度计划,确保完成代征工作任务。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代征期限。2009年度代征期为5-7月,各区(县)地税局要提前做好准备,确保按时代征。
  (二)加强与同级残联的配合。根据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61号)文件规定,各区(县)局要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纳税人基本情况统计表,目前还没有提供的区(县)局,要积极提供,配合残联做好年审和直接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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