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局(征管处)负责指导全系统办税服务厅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局成立办税服务厅统一规范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办税服务厅管理小组),组长由各区(县)局一名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科室(所)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计会征收科(征收所)。
第八条 办税服务厅管理小组在所属单位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办税服务厅的日常管理,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窗口和人员,均衡窗口业务工作量,维护办税服务厅秩序。办税服务厅的具体业务工作由计征科(征收所)负责。
第九条 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税服务厅可实行管理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按照办税服务厅管理小组工作职责,统一协调办税服务厅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管理小组对办税服务厅实行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职责包括:
(一) 按业务要求分类设置和调整办税服务厅窗口;
(二)统一安排、调度办税服务厅内所有窗口人员,均衡窗口业务工作量,在纳税申报期内,根据办税业务量,合理调整申报纳税窗口及岗位。
(三)办税服务厅内所有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管理;
(四)办税服务厅内所有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
(五)办税服务厅所有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形象管理;
(六)办税服务厅环境管理;
(七)办税服务厅设备维护的协调管理;
(八)引导和处理办税服务厅发生的投诉。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办理纳税人设立、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
(二)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报税认证,税款、代收款项的征收和退付;
(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缴销及相关业务;
(四)受理纳税人涉税申请和报备事项;
(五)受理纳税咨询,开展税法宣传;
(六)公开涉税事项,提供办税辅导。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原则上由税务人员承担。确因需要,办税服务厅可通过外聘人员等方式处理辅助性业务。
第三章 办税环境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的工作环境应规范统一、便捷实用、整洁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