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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通知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市级统筹有关政策、办法,做好市、县(市)政策衔接、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人员连续参保和待遇正常支付,实现平稳过渡。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市级统筹具体实施工作,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连接、业务数据整理迁移、参保人员医疗保险IC卡的更换发放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如期实施。

  2.审计部门要在2012年3月底前对县(市)2011年12月31日之前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清算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3.对于县(市)历年结余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部门要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全部划转到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要落实居民参保财政补助、市级信息系统建设资金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4.地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县(市)城镇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涉及保费征缴、缴费转换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

  5.市编制部门负责做好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的核定、移交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配合。

  (三)各县(市)要在2014年底之前,将历年结余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上解市财政专户。对历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各县(市)政府要加大清欠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在2012年底前完成清欠。遗留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债权、债务由同级政府负责处理。

  (四)各县(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低于市政府政策规定标准的,可采取分步调整的方式,从2012年起按本县(市)与市本级缴费基数之间的差额,每年递增33%,在2014年达到市政府政策规定的标准。

  (五)各县(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以每年0.5个百分点的比例增长,两年内达到市政府政策规定的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的缴费比例按5.5%的比例执行。

  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照上述办法一并实行市级统筹。

  附件:丹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丹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于国平 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李士伟 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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