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取得资格享受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和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名单等资料录入系统,其资格继续有效,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享受待遇。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在取得资格有效期满后,仍需享受待遇的,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规定资格终身有效的,不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因各种原因暂时未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可于次年1月1日起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上年度费用报销手续。
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患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于每月1日-25日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应专业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备案手续。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当月月底前将申请门诊特定病种备案的参保人资料录入信息系统,参保人从申请备案的次月1日起,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参保人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备案后,其享受待遇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期满后仍需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必须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参保人已办理门诊特定病备案手续后,一个年度内未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的,其在本市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可于次年1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上年度费用报销手续。
七、参保人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急诊以及其他原因需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凭住院医疗费用单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汇总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资料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八、参保人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时,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的,市社保经办机构代表参保人向补充医疗保险承保人索赔后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参保人垫付的,社保经办机构付还给参保人后向承保人索赔。
九、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与补充医疗保险承保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将协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