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1〕168号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70号)精神,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落实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就业问题
(一)安置办法:对符合条件愿意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城镇下岗失业退役人员,由县区政府负责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各县区要调整提供合适岗位,由下岗失业退役人员自主选择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二)岗位补贴: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按照《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0〕110号)规定执行。
(三)社保补贴:凡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由县区人社部门按照政策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兑现社保补贴。
(四)生活补助: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城镇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在领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参战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的基础上,各县区可根据参战退役人员立功受奖等情况,通过社会救助、临时救助、财政补贴等渠道给予适当补助。
二、关于社保接续问题
(一)养老保险接续: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的,由各级社保部门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予以接续,符合《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可持有效证件到户籍地社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二)医疗保险接续: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的,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时接续。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兰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兰民优发〔2009〕18号)的规定,由县区民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