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1〕164号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兰政发〔2010〕1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水面、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村农业经营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工作。
县(区)、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点,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工作。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仲裁。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遵循平等依法、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流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