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新知管字[2008]68号)
各专利代理机构和办事机构:
根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号)的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年检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关于年检的有关规定,请各专利代理机构于2008年9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完成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工作,并于10月10前将年检报表(表格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专利代理机构注册(副本)和《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一并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二、各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认真填报“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和“2008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表格可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网站:www.xjipo.gov.cn/下载)。
三、自治区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在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参加2008年年检。按照《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四、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人数和姓名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信息一致。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公告年检结果时,将一并发布各专利代理机构2007年度代理专利申请案件的数量。
六、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财务状况应填在“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内,本次年检不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另行提交《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的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