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康复和残疾预防服务。形成以省级康复专业机构为龙头、地市级和县级康复机构为骨干、民办康复机构为补充、乡镇(街道)和社区康复室为基础的康复服务网络。完善残疾预防体系。
--完成省、市、县残疾人康复中心规范化建设。按照不低于国家“三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标准,建成全国一流、具有综合辐射能力的省残疾人康复中心,使之成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技术资源中心、研究指导中心、服务示范中心。推动和引导市、县两级康复中心合理布局、互为补充、统筹发展。大力引进高端人才,适度超前配置设备,合理调配必要编制,提高残疾人康复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拓展康复服务领域,确保完成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任务。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服务机构。对康复机构建设继续给予设备补贴。
--构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全面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依托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加强辅助器具研发工作。加快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批辅助器具工程师、假肢矫形器装配师、助听器和助视器验配师,为残疾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到2015年,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普遍设立康复医学科、康复门诊、康复病区,建立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与康复专科医院、康复服务机构的双向转介服务制度。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康复室,培养并配备精神病防治指导员和康复训练指导员各1名。有条件的村建立残疾人康复站。
--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构筑残疾预防体系,2015年底前,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防控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努力控制精神疾病、交通和工伤事故、脑血管疾病等致残增多趋势。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的出生缺陷预防控制体系,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特需人群补碘等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加强康复行业规范化管理。制定各类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从注册登记、场地设施、器材配备、从业资格、师资力量配比等方面规范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康复项目收费,制定各类康复效果评估标准,形成规范的效果评估与经费结算制度。
3.教育服务。实现特殊教育现代化目标,50%的特殊教育学校达到教育现代化办学标准。建立学校布局更加合理,保障机制更加完善,融合教育更加普及的现代残疾人教育体系,满足残疾人接受各类教育的需求。
--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根据残疾类别人口变化及各地实际,探索调整市、县特殊教育学校布局结构。依托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办好“阳光学院”,扩大招收盲、聋和肢体残疾人大学生规模。支持地级市特教学校做大、做强、做优,满足全省视力和听力残疾学生接受更高层次优质教育的需求。注重特殊教育向“两头延伸”,逐步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按高于普通学校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
--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残疾人专业(班),增设适合残疾人就学就业的专业。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方式,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各级各类普通学校应当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入学。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按照招收残疾人数量给予学校特殊教育补贴,实现教育公平。
--保障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在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建立专门班或设立专门学校等形式,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支持开发适合不同类别、不同程度残疾人学习的设备和软件,利用科学手段帮助学习困难的残疾人在社区或家庭接受教育。
--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支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中心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对残疾儿童进行学前教育和针对性的康复训练。鼓励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和社会慈善组织开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保障各类适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4.托养服务。建立健全以居家安养为基础、以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县(市、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推进托养服务机构建设。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社区普遍兴建规模适中、功能齐全、服务优质、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在省辖市、县(市、区)建立可服务100人以上的公办托养服务机构100所,将县级以上托养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省财政根据建设规模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建设省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按照配套完善、适度超前的原则和国家要求,建立不低于300张床位、具有现代化水平的省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全省托养工作提供服务示范、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大力发展居家托养服务。以家庭为依托,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采取多种形式,为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服务。为实施居家托养的残疾人家庭发放护理补贴。
--支持托养服务机构设立劳动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机构按政策给予税收扶持,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劳动项目实行产品专产专营,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采购。加强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建设,进一步完善对无依无靠残疾人、孤残儿童收养、教育、职业技能训练等功能。
--制定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管理规范。建立托养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形式,依据硬件设施、服务人数、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内容制定建设标准、管理规范和补贴制度。对达到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的民办托养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相关政策倾斜。组织开展托养机构示范创建活动。
5.文化体育服务。打造省、市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基地,保持我省残疾人竞技体育和文化艺术在全国的优势地位。到2015年,实现省辖市有残疾人文化体育中心、县(市、区)残联有残疾人活动中心和乡(镇)、村(社区)文化场所有残疾人活动阵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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