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度。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明确比例优先安置残疾人。城市报刊亭、理发店、洗衣房、维修点、便利店等便民服务网点应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优先提供给残疾人员经营。制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专产专营目录,在政府采购中依法优先采购,制定无法实现正规就业的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政府补助和社会保障政策。通过开办福利性工(农)疗机构,推动精神、智力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实行盲人按摩行业保护政策,保障盲人就业稳定。
--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专项行动。将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重点对象,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并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给予岗位补助。通过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方式,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大学生提供毕业实习、就业岗位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强化社区助残就业服务,推动残疾人立足社区参与各种便民利民的家庭服务业,扶持重度残疾人居家从事手工制作。改善残疾人从业结构和就业形式,提高残疾人从事服务业的比例。
--建立残疾人就业行政执法机制。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完善年检制度,强化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残疾职工在岗在职,平等享受晋职、晋级、评定职称、薪资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各项权益。建立激励监督机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拒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2.基本医疗和康复。加强残疾人医疗保障,确保残疾人病有所医。实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计划”,制定和完善康复保障政策,积极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政策,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险政策。将城乡所有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贫困残疾人、农村“五保”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等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参保参合费用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规定给予救助。
--扩大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残疾人助视助听及普及型假肢矫形器具适配、精神病人住院及长期服药、中风瘫痪、肢体残疾和麻风畸残矫治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建立贫困残疾人基本康复救助制度。深化推进贫困残疾人“助行、助视、助听”和为贫困精神病人免费给药等救助工作。巩固“白内障无障碍省”创建和“长江新里程计划”假肢服务项目实施成果,对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对贫困残疾人免费装配假肢矫形器。开展以康复指导、辅具适配、无障碍改造、康复知识普及为主要内容的康复服务“四进家庭”活动。继续对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免费服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重度精神疾病患者以及老年偏瘫等专项康复救助工程。
--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工程。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早期残疾筛查、医疗康复、教育康复、康复指导和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逐步扩大康复救助年龄范围。建立残疾儿童家长培训交流机制,普及儿童康复基本知识和技能。为困难家庭聋儿、低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配戴助听器、助视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为符合手术指征的贫困家庭聋儿植入人工耳蜗提供救助。
3.生活保障。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全面保障计划”,落实并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生活救助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提高残疾人收入。
--完善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20%的低保金。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全面落实和推行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安排照顾好伤残军人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
--确保从业残疾人纳入各类社会保险。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将在城镇就业的残疾职工纳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鼓励、帮助个体就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落实有关补贴。对企业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充分保障残疾人社保异地接转、支付等待遇。鼓励各类商业保险机构设立残疾人专项险种。
--扩大城乡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政府对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等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特别是无就业能力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地方政府对参保的贫困家庭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给予补贴。
--加大农村残疾人帮扶力度。将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计划,并优先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做好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机结合。坚持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帮扶措施到户到人。加大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力度,提高贷款扶持贫困残疾人户的到位率和扶贫效益。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4.住房保障。研究制定城乡生活困难残疾人住房保障政策,优先改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条件,确保残疾人达到当地人均住房标准。
--统筹安排好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城市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和搬迁等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对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在城镇改造拆迁时,妥善安置好残疾人住所。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回迁时,对残疾人户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照顾。各地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专门设计建造部分适合残疾人生活、居住的住房。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残疾人农民工逐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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