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支持、督促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八)部署、督促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
(九)督促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十)建立和完善自治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一)接到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十二)及时作出并督促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自治县县长、副县长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一)县长是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县人民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其有关部门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二)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做好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受县长委托,主持召开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2.协助县长研究、协调、解决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协调并督促副县长落实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