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支持、督促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八)部署、督促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

  (九)督促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十)建立和完善自治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一)接到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十二)及时作出并督促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自治县县长、副县长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一)县长是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县人民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其有关部门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二)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做好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受县长委托,主持召开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2.协助县长研究、协调、解决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协调并督促副县长落实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