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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4 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4.1.1医疗卫生部门

  结合环境污染特性,确定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机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及相应应急准备措施、医疗队伍、设备等,为现场医疗救治提供必要保障。

  4.1.2公安部门

  按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所需,提供警力数量、布控方案、行动措施;交警部门提供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保障;消防部门提供现场处置、防控保障。

  4.1.3各乡镇场区、街道办事处

  负责做好事故影响区域群众宣传教育、安抚工作,并做好紧急情况下组织疏散、救治工作。

  4.1.4农业部门

  提供事故涉及农业、渔业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4.1.5气象部门

  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气象条件保障。

  4.1.6企事业单位

  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物资、人力保障。

  4.2通信与信息保障

  设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

  4.3现场应急装备保障

  数码摄像机1部,照相机1部,录音机一1部,防化次伤害防化服、器具各2套。

  负责人:环境监察监测大队大队长

  便携式采样器具1套,精确应急分析仪器1套,防化次伤害防化服、器具各2套。

  负责人:环境监察监测大队大队长

  4.4应急队伍保障

  4.4.1现场应急力量

  负责人:环境监察监测大队大队长

  4.4.2现场监测力量

  负责人:环境监察监测大队大队长

  4.5交通运输保障

  环境监察专用车1辆,环境监测专用车1辆。

  4.6医疗卫生保障

  协调卫生部门全力支持。

  协调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负责人:县卫生局。

  4.7治安、交通管制保障

  遇到紧急情况,公安部门及时出警。

  协调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负责人:县公安局。

  4.8其它保障

  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需要相应的气象条件以及农业、水利等部门的技术鉴定作支撑,因此需要相关部门的保障。

  协调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5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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