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迅速对事故所产生的相关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指挥中心根据事故处理需要,对人员、物资配备情况进行及时调整。
第四步,污染事故基本控制稳定后,现场指挥领导小组将根据专家意见,迅速调集后援力量展开事故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结束。
以上各步程序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可交叉进行或同时进行。
3.2.3扩大应急
当污染事故有进一步扩大、发展趋势,或因事故衍生问题造成重大社会不稳定事态,领导小组根据事态发展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可向地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请求援助。
3.3应急结束
经应急监察组连续跟踪监察,环境污染事故已消除或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应急监测组连续跟踪监测,主要污染物质指标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指挥中心可根据专家组意见,经请示应急领导小组签字同意,发布应急工作结束。
3.4善后处置
3.4.1根据现场专家组的科学结论及相应监测意见,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后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消除污染隐患。同时监测部门提供跟踪性监测。环境监察部门对现场进行看护。
3.4.2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相应技术支撑部门的科学依据,对事故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依据行政调解程序进行。
3.4.3根据事故认定结论,下达行政处理意见,并对事故进行通报。
3.5调查与评估
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现场监察组根据调查情况形成现场事故调查报告。
环境监测组根据监测情况形成监测分析报告。
专家组根据专家结论及监测意见形成污染事故认定报告。
以上三份报告报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根据各组报告,形成完整的事故应急处理报告,报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经审定后,按照程序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地区环保局。
3.6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道工作。综合协调组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不定期的就事故预警信息、事故处置情况、现场调查情况、事故认定意见、应急处置结束等信息进行新闻发布。新闻稿件统一由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必要时,由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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