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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1.3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可能出现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测分析以及事故认定标准,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当可能出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时,启动预警,预警信息立即报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领导小组按照事故可能造成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预警公告。同时,预案涉及的所有部门作好应急响应准备。

  预警级别按照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可随时升级或降级。

  3.2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按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必须建立报告制度。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县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事件后1小时内报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和地区环保局;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县环保局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局。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县环保局在依照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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