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可能出现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测分析以及事故认定标准,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当可能出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时,启动预警,预警信息立即报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领导小组按照事故可能造成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预警公告。同时,预案涉及的所有部门作好应急响应准备。
预警级别按照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可随时升级或降级。
3.2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按照《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必须建立报告制度。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县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事件后1小时内报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和地区环保局;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县环保局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局。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县环保局在依照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