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I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及其衍生造成的突发性事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同时,又要加强保障措施,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水平。
1.5.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5.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管理体制。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处理,由地区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县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配合。
1.5.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实行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预警、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预案中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应步调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突发事故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
1.6应急预案体系
自治县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6.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