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1.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1.3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根据事故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辐射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因污染事故性质复杂,突发性强,变化较快,影响范围广,已经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
按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可能出现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测分析以及事故认定标准,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分为四级,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II级)、特大(I级)。
IV级:一般环境事件
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Ⅲ级: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II级: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