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牧改的国营农牧场农户承包地。
(三)新成立的三个开发区的农户承包地。
(四)村组集体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和“四荒”地。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一)土地转让。承包期内,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转包。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条件转给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变。
(三)土地互换。承包期内,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和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
(四)土地入股。承包期内,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通过股份公司或合作社对土地进行招标承包、对外租赁,农民按股分红。
(五)土地出租。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租方按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
(一)在本集体经济内部,采取互换、转包等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其流转价格由双方当事人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农户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流入方农业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流转价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民主议定。因流入方无法履行流转合同给农户造成经济损失的,集体经济组织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其他形式流转的土地价格,由自治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评等定级,提出指导价格。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手续
(一)农户自主流转土地的,要将流转合同、洽谈记录复印件(农户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且代耕时间不超过一年的)等有关资料报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造册后,上报乡镇农经站。
(二)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应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补发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