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公路养护及大、中修水毁、安保工程质量,以上级业务部门检查评定的结果为准。
(二)乡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质量,以县交通局检查评定的结果为准,报地区交通局和县人民政府备案。
(三)村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以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所检查评定的结果为准。
严格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奖惩制度。对公路养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公路管养工作不重视,花钱不养路,出勤不出力,未完成养护目标任务,养护质量较差,排名挂末的乡镇、村或单位,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对因公路失养,造成公路严重损坏,公路使用年限缩短以及由此导致交通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工作,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交通管理机构要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在检查评定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严重损坏,交通中断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立即动员和组织村民迅速抢修,及时恢复交通,对不能及时抢通的,应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警示标志,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要实行24小时监控。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
(一)严格按规范要求定期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对桥梁进行清扫保洁和维修加固,建立健全桥梁管理制度。
(二)加强桥涵管理,对险桥危涵设立限载、限速等危桥标志;
(三)积极申报资金对危险桥函进行改造。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预案和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公路交通中断,由公路管理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及交通管理站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提供公路绕行线路。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在县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保护我县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农村公路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