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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事分配和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区内学制期间,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从事个体经营相关政策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营业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退役士兵本人的健康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3、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4、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管理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6、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7、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四)税收减免相关政策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五)贷款相关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辖区内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经商业银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六)户籍管理相关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随迁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落户手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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