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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监管
  加强对矿山企业民爆器材购买、使用、储存环节的监管。对未严格落实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销售、出入库领用、清退工作规定,未在指定单位或在区域外购买民爆物品,未对民爆、剧毒物品进行严格使用登记,以及未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矿山企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步骤
  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重新备案阶段(2007年3月26日-2007年4月5日)
  探矿权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证复印件;2、非地勘单位的探矿权人提交勘查项目委托书及勘查合同;3、开工报告;4、勘查项目设计书;5、勘查项目分年度完成工作量及资金投入情况;6、探矿权转让的,提交县、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同意转让的文件;7、地勘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8、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采矿权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2、矿山开发利用基本情况说明;3、采矿权价款缴纳票据以及地税、国税、资源补偿费缴纳票据复印件;4、采矿权变更或转让的,提交县、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5、企业代码、法人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6、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山同时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8、非煤矿山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明;9、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0、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1、发票购票本复印件;12、矿山环评报告书;13、销售不动产情况;14、井巷工程开采劳务费用、支付矿石运输费用;15、对外收购未税矿产品情况;16、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安全员证、押运员证、保管员证、爆破员证);17、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18、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实地清查、调研和处理阶段(2007年4月6日-6月30日)
  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抽调县国土资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公安、国税、地税、经贸、安监、煤炭、工商、环保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清理整顿工作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拉网式检查。
  (三)完成清理整顿工作阶段(2007年7月1日-7月31日)
  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和非法转让矿业权及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根据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辖区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
  (四)复查、总结和规范工作阶段(2007年8月1日-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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