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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从源头上杜绝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采代探)的现象。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矿山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监管,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
  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未按时参加年检、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及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相应的整顿和处理,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由工商部门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依法予以处理。
  (四)加强矿山企业矿容矿貌治理
  加强辖区内矿山企业矿容矿貌治理,督促企业建设布局规范合理,符合安全、卫生及环保要求的生产生活区,有条件的要美化、绿化、亮化矿区环境,使矿区环境得到改善。2007年6月30日前,各矿山企业矿容矿貌治理工作要取得明显成效。
  (五)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县环保、水利、畜牧等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按照生态保护要求进行生态恢复、乱倒尾矿、乱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由安监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坚决杜绝矿山企业偷税漏税行为
  加强对矿业权转让环节的监管,对私下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而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行为,一律按偷税行为处理。加强对矿山企业完税情况的有效监控,建立矿山、选厂电子监控系统,确保矿山企业按时足额完税;对没有条件安装电子计量装置的小型企业,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核定税收的规定,按其年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征收;对矿山企业发包的各项建筑,掘进、开采工程劳务和收购未税矿产品、对外支付的货物运输费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劳务费用,均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其财务部门进行税款代征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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