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遵循“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开展以煤炭资源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使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使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程度明显提高;做到监管到位,改善投资环境,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自治县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原则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以自治区总体工作方案为依据,坚持统一部署、依法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主要采取三种工作方式:
(一)上下联动,自查为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联合行动。整顿和规范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
(二)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将加大治理整顿力度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相结合,既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整治,查处扰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又要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
(三)规范行为,依法行政。规范全县各行政机关管理和监督矿产资源的行为,落实各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根本职责。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点
(一)全面清理检查县域内矿山企业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凡在县域内从事探矿、采矿的矿业权人,必须持相关证件和资料于2007年4月5日前,到地区及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登记造册和备案。
(二)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