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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家庭自然状况、收入、致贫原因等),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户主身份证、户口本。
  2、就学证明、残疾证明或患病证明(由县级以上部门出具)。
  3、在外务工人员须持本人收入证明,如无收入证明的,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纯收入平均值计算。
  (二)评议:村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生活情况、家庭收入进行初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将符合条件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入户核实,核实无误后委托申请人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民政部门填报《农村低保对象申请审批表》。
  (四)审批:民政部门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发放《农村居民低保金领取证》,并登记造册,建立救助档案,对未批准的送达不予保障通知。
  (五)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要及时申请退出;乡镇对本人未提出申请但经核实应取消享受低保待遇的,及时通知本人,由其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并将取消保障待遇意见报民政部门,一经批准立即终止低保待遇并收回本人《农村居民低保金领取证》。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将农村低保工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定期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主各乡镇场区应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低保待遇,或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保障待遇,并收回已领取的低保金。
  第十九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的工作人员,有挤占、贪污、挪用低保金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低保资金进行严格审计,加强对低保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农村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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