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就读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的;
(二)有法定赡(抚)养人,但赡(抚)养人拒不履行赡(抚)养义务而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第七条 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或成年子女;
(三)未成年子女或在外地就学而无工资收入需要父母供养的成年子女;
(四)具有法定赡(抚)养关系需要父母供养的成年子女;
(五)不具有法定赡(抚)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视为家庭成员。
第八条 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人均纯收入计算,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收入和养殖业收入;
(二)劳务收入;
(三)工商业收入;
(四)赡养费、扶养费;
(五)其他应计算的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量补助、伤残抚恤金、优待金、见义勇为奖励金、义务教育补贴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在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保障补差标准时,按照既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生产自救的原则确定,并随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制定时,可综合参考以下因素:
(一)当地农村居民纯收入;
(二)当地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承担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等;
(三)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状况。
第十一条 对无家庭收入的农村困难居民,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最高补差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有一定家庭收入的困难居民,按其贫困程度,在补差标准内分档次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一是上级补助;二是财政预算;三是其它社会救助资金。县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农村低保对象及经费执行情况,提出下年度农村低保资金安排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财政预算农村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存入“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在专户内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相关资料,足额拨付低保资金,由银行部门负责低保金具体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享受低保对象的情况每年审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