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用字、用词须遵循的规定。简体字以1986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异体字以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12月22日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异形词以2001年12月19日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型词整理表》为准;不得使用1986年国家宣布已经废止的1977年发布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的“简化字”或其他不规范的字。通假字、异体字、自造字以及已经淘汰的旧字形、计量单位的旧译名用字,只有在引文和特殊需要加以注释的地方方可使用。
(十八)各种组织、机构、文件、会议、公报名称须用全称,一般不用简称和俗称。如名称过长,可在首次出现时用全称并加括号注明简称,此后用简称。简称应概念准确,不易产生歧义。“文化大革命”不称“文革”。
(十九)地名为历史称谓,用当时历史地名须括注今名。
(二十)植物、动物、矿物等一律用中文名称,应为标准学名,必要时可以加注当代俗名,如“喀斯特地貌”括注俗名“石灰岩地貌”。尚没有确定中文名称的采用比较合理的暂行名称。
(二十一)图包括地图和专题图、示意图等。含有县界(与外县交界)的地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地图绘制,包括物产、资源图等也须使用测绘局的底图绘制,并经测绘局审定。地图注明比例尺(注意应为原图缩小成书版后的比例)。图标题位于图的上方居中,图序号表在左边。图需要注明内容的,在图的左下角抬头空2格写“图注:……”。
(二十二)表格包括统计表和文字表。表格排在相关正文之后,不要与正文脱节。统计表包括综合统计表和分类统计表。统计表表式一般包括标题(表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表体包括栏头、表项和表框。标题首标时间,次标地域范围(或行业、单位),再标内容事项。标题居中排列,左侧标明表的序号。表一律不加“附”字。统计数据表应标明计量单位,一个单位的在表右侧上方标明表的计量单位,如“单位:亿元”、“单位:万公里”。如果计量单位2个以上,可加括号直接标在表格的具体项目栏中,如“工资收入”栏为“(万元)”,“月可供消费金额”栏为“(元)”。栏头表示表格中各项目类别的名称,居于表格首列或首行。表示主要项目类别的栏头一般居于首行(称为表头)。表项是表格中纵向或横向自成系列的一组项目栏,所有表项构成表身。表格内上下栏目内容相同不书写“同上”字样、不标“//”符号,仍列具体文字或数据。统计表的总计栏统一居于表的下端最后一栏(行)或右端最后一栏(列)。表格中的数据,如均为整数或均为保留两位小数的以个位数对齐(无须非常精确的,小数可一律四舍五入为两位小数);如既有整数又有小数的采用右对齐。部分文字性表格,如“任职表”、“人物表”不标单位。数据性表格一律采用开敞式(开放式),不加横栏线和表两侧的“墙线”。文字表格采用封闭式(纵、横栏线、“墙线”均有),以保证文字内容的准确框定。表格中数字无特殊的,全部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年份表项的年份须加“年”字,如“1992年、1995年……”不略写成“1992、1995……”。根据表格内容,合理地安排为单栏、双栏或三栏式,以尽可能地少占篇幅。必须转页续表的,横表项和纵表项不能省略,右上角标“〔续表〕”,如再转页,上页续表标“〔续表一〕”,次页续表标“〔续表二〕”,以此类推。对表格需要说明的,可在表格左下方抬头空2格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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