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考核依据、考核岗位、申报条件、收费标准、报名期限、考核时间及考核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十三条 申请辅助工、初级工、中级工岗位的,向当地考核站申报;申请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向自治区考核指导中心申报。
各技能岗位的具体申报条件、申请资料、申报程序由自治区建设教育协会规定。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实行岗位培训的,生产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依法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强制性培训。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设教育协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统一确定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大纲、考核内容、考核教材。
自治区建设教育协会积极鼓励引导生产企业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门培训机构,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指定培训机构。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组织考评员和督导员,对培训合格的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岗位考核,考核采取现场操作和模拟操作形式。考核程序以及考评员、督导员条件由自治区建设教育协会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经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建设部统一监制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初级工、辅助工和中级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地、州、市考核站核发;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自治区考核机构核发。
第十九条 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和生产业绩情况由考核机构在《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记载。
考核机构每两年对《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证情况核查一次,未参加继续教育或无生产业绩的,岗位证书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