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完善的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程序。
第七条 自治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考核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考核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岗位技能考核发证工作;
(二)负责建设职业技能考评员、督导员的培训考核与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试题库;
(四)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建设职业技能考核工作;
(五)开展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考核站(以下简称考核站)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地区中级及以下(含中级)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发证工作;
(二)开展本地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荐本地区建设职业技能考评员、督导员人选;
(三)负责本地区建设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九条 自治区建设教育协会每两年对考核机构工作评估一次,对成绩突出的考核站予以表彰、奖励;经评估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考核站,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取消考核站的设立。
第十条 自治区建设教育协会应当对考核机构下列工作进行评估:
(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作风;
(二)考评员、督导员资格条件;
(三)设备及检测手段;
(四)工作制度、考核计划、考核标准、考核收费情况;
(五)考核档案建立情况。
第十一条 自治区考核指导中心应当根据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总体规划,制定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年度计划,报自治区建设教育协会批准。各地、州、市考核站根据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年度计划,制定本地区考核工作计划,报自治区考核指导中心批准。
第十二条 考核站应当根据考核计划,在当地发布考核公告。辅助工、初级工、中级工的考核公告由各地考核站发布;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公告由自治区考核指导中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