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办法
(新建人[2006]5号 2006年3月2日)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工作,提高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技能,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
建筑法》和《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职业技能岗位,是指建筑业和市政公用事业从事生产操作的辅助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
第三条 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实行行业自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并接受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教育协会负责全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考核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考核的技术性规定;
(三)成立考核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工作;
(四)对考核机构工作进行评估,审查评定建设职业技能考评员、督导员资格;
(五)组织全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的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咨询服务。
(六)组织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教育协会设立自治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考核指导中心,该中心在各地、州、市设立建设职业技能考核站,具体负责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核发工作。
第六条 考核机构的设置条件:
(一)具有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有专、兼职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有与考核的岗位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和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