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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自治县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六)城乡救助
  1、农村低保人员平均补助标准从目前的每人每月2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2元;
  2、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低保人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局承担;
  3、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力度,农村大病救助额度由最高3000元提高到5000元;
  4、加大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力度,医疗定点门诊由县人民医院扩大至社区门诊,住院报销比例由40%提高到50%;
  5、全面落实《困难大学生救助暂行规定》,对考入大学的巴里坤籍困难大学生按照一本4000元、二本3500元、三本2500元的标准,在入学之前给予一次性救助;
  6、实施困难家庭冬季取暖补助,对城市低保户和农村低保户中存在取暖困难的家庭,每户每年一次性补助2吨燃煤,属特困户的每户每年一次性补助3吨燃煤;
  7、加大特困家庭就业援助力度,对参加劳务输出的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一次性给予单程路费、伙食补助费和衣被;
  8、加大高龄老年人的营养补助力度,农村老年人年满90-99岁的,经县老龄委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营养补助。
  (七)教育助学
  1、设立贫困学生助学基金60万元,由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审批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助学标准:(1)县辖区内初中特困生每人每学年补助200元;(2)县辖区内高中特困生每人每学年可贷款300元,学习成绩在全年级前10名的每人每学年补助300元;(3)县辖区内高中贫困生每人每学年可贷款200元,学习成绩在全年级前10名的每人每学年补助200元;(4)县辖区内职业高中特困生每人每学年补助300元;(5)巴里坤籍学生高考进入地区前10名的特困生每人每学年补助2000元;(6)巴里坤籍学生考入大学的特困生每人每学年可贷款2000元;(7)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经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理事会审批,可酌情给予资助;(8)凡经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理事会批准并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由其父母分期分批偿还贷款,高中贷款期限为7年,大学贷款期限为5年。
  (八)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
  1、农牧民合作医疗基金县财政配套标准由每人10元提高到每人20元;
  2、农牧区贫困农牧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3、农牧区特困农牧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局承担。
  (九)残疾人保障
  1、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50户,在享受自治县抗震安居政策的同时,给每户补贴残联专项资金5000元;
  2、实施10例白内障复明和5例假肢安装手术,为60名重度残疾人配发轮椅,并对残疾人就业、就学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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