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补贴面积均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购房面积小于7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大于7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进行销售。
3、拆迁区内的居民购买南北街和步行街两侧拟建商品房的,给予商品房售价与拆迁补偿费差价5%的优惠(广场南巷住宅楼、湖滨景观区商业住宅楼、南北街和步行街两侧商品房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4、拆迁区内的农牧民自愿申请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予以办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5、已享受过购置楼房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三)汉城南北街开发、湖滨景观区别墅建设
1、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修建,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由开发商自行解决;
2、规划设计、建筑立面必须按照县建设部门审定的方案执行;
3、建设区域拆迁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拆迁费用由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商各承担50%;
4、公共区域水、电、路、暖等由县人民政府配套建设,入户部分由开发商承担。
(四)古民街区建设
1、建设区域总体规划由县建设部门统一规划设计;
2、房屋规划、设计、立面等必须按照县建设部门审定的方案执行;
3、建设区域拆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拆迁费用由县人民政府和建房户各承担50%;
4、公共区域水、电、路、暖等由县人民政府配套建设,入户部分由建房户个人承担。
(五)花园新区二期、三期工程建设
1、花园新区二期工程
①扶持对象
花园新区二期工程拆迁区域(花园新区已建二层楼向西延伸部分)的农牧民(须持有花园乡农村户口)。
②扶持政策
建设规划、设计由县建设局负责;工程建设由县建设局统一实施;建设区域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由县人民政府配套建设;建设楼房的拆迁户可享受建筑工程总价40%的补贴;工程造价以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的价格为准。
2、花园新区三期工程
①建设内容
在花园新区沙石厂附近规划建设集牲畜育肥养殖与抗震安居工程为一体的多功能生产生活区。
②入住条件
拆迁区域(含城区和花园新区)的拆迁户,自愿入住新区,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抗震安居房。已享受购置楼房补贴政策的不得入住。
花园乡农户(须持有花园乡农村户口),自愿入住新区,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抗震安居房,并修建牲畜棚圈及青贮窖等配套附属设施,发展牲畜育肥养殖业。
③扶持政策
建设规划、设计由县建设局、农办、畜牧局、花园乡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建设区域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由县人民政府配套建设;新建抗震安居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由县财政给予每户10000元的补助;新建牲畜养殖棚圈、每座棚圈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并按畜牧部门要求发展牲畜育肥养殖业的,由县财政给予每户10000元的补助;青贮窖、垃圾池等配套附属设施建设费用由住户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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