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所购房屋经县建设部门鉴定可以居住。
(3)扶持政策
符合以上条件的,经县民政、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①由县财政给予每户5000元的补助;
②通过民政救助,解决插花安置牧民生活保障问题;
③安置当年耕种所需种子费、水费、机耕费由安置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并负责指导帮助牧民搞好农业生产;
④由县科技局、职业技能学校免费对牧民进行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
(七)乡镇文化站
乡镇新建文化站通过工程验收的,经县委宣传部、文体、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给每个文化站配备价值3万元的实物。
(八)村卫生室
1、纳入村卫生室建设规划的行政村和自然村,采取购买闲置房、维修和新建房屋等方式,修建村卫生室并通过工程验收的,经县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建设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2、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设备种类和数量,村卫生室需要配置必备医疗器械的,经县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给予实物配备;
3、采取聘用制方式,配齐配强村级卫生人员,工作报酬根据医疗服务质量和诊疗数量并经县卫生局考核后确定,人员工资由县财政承担,考核优秀的可纳入财政供养范围;
4、采取支医的形式,从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抽调部分卫生技术人员,充实到村卫生室,抽调人员工资全额发放,职称评定优先,并由县财政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四、民生工作
(一)城镇廉租房
1、对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条件并租住不由政府统一提供房屋的家庭,经县建设、民政、城镇、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元的补助。补助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大于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助。
2、对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条件且采取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县建设、民政、城镇、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6元租金。配租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收取;大于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市场租赁价格收取。
(二)城区拆迁
1、拆迁区内的居民可优先购买广场南巷住宅楼或湖滨景观区商业住宅楼;
2、拆迁区内的居民购买广场南巷住宅楼或湖滨景观区商业住宅楼的,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困难户(以民政局和扶贫办登记在册为准)或单职工下岗住户购买广场南巷住宅楼或湖滨景观区商业住宅楼的,每平方米补贴200元;特困户(以民政局及扶贫办登记在册为准)或双职工下岗住户购买广场南巷住宅楼或湖滨景观区商业住宅楼的,每平方米补贴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