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有能力外出务工但不愿外出务工的贫困户,取消其已享受的扶贫政策;
(3)凡由黄土场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输出的劳务人员,由县财政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务输出办督促用工单位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劳务输出规模在20人以上的,由黄土场开发区管委会指派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其差旅费由县财政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五)抗震安居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监理、统一标准建设的要求,农牧民新建、加固改造抗震安居房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经县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农牧民对住房进行加固改造的,由县财政给予每户1500元的补助;
2、对农牧区整村推进新建抗震安居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由县财政给予每户10000元的补助;
3、对农牧区集中连片50户以上新建抗震安居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由县财政给予每户15000元的补助。
(六)牧民定居
1、集中搬迁
(1)搬迁对象
居住在牧业乡,居住较为分散,距乡机关所在地较远,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且自愿搬迁的牧民。
(2)搬迁条件
①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监理、统一标准建设的要求,集中连片50户以上新建抗震安居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②按要求修建院墙、牲畜养殖棚圈。
(3)扶持政策
符合以上条件的,经县畜牧、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①由县财政给予每户20000元的住房建设补助;
②由县人民政府给每户牧民划拨至少20亩饲草料地;
③搬迁点供水设施、通往搬迁点的通达路、饲草料地喷灌由县人民政府配套建设,通往搬迁点的输电线路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④购置牧草种植、收获农机具的,由县财政给予购置资金30%的补助;
⑤牧民原有的草场承包经营权不变,原有的耕地3年后交回原村集体;
⑥由县科技局、职业技能学校免费对牧民进行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由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对牧民农业生产和牲畜养殖方面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2、插花安置
(1)安置对象
居住在牧业乡,居住较为分散,距乡机关所在地较远,有劳动力但无草场和耕地等生产资料,生活贫困且自愿插花安置的牧民。
(2)安置条件
①采取自由结合的方式,购置农业乡镇农户房屋,流转农户土地,并与所在村组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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