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优质奶牛养殖大户实行技术人员挂牌服务,由县畜牧兽医部门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2、规模养殖示范小区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建设规模养殖示范小区,且集中连片建棚20座以上,每座棚圈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经县畜牧兽医、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
(2)由县财政给予每座棚圈10000元的补助;
(3)小区内供水设施、通往小区的通达路由县人民政府配套建设,通往小区的输电线路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4)由县畜牧兽医部门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对小区内养殖育肥户在养殖育肥技术、饲养管理、疫病防治、品种改良等方面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3、牲畜品种改良
(1)对一次性从县域外引进新疆褐牛母牛(2-4周岁)5头以上,引进手续齐全并经县畜牧兽医部门鉴定合格,同时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饲养3年以上合同的,经县畜牧兽医、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给予每头牛800元的补贴;
(2)对一次性从县域外引进新疆褐牛种公牛(1-2周岁)1头以上,引进手续齐全并经县畜牧兽医部门鉴定合格,同时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饲养3年以上合同的,经县畜牧兽医、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给予每头牛1000元的补贴;
(3)在萨尔乔克乡、海子沿乡、下涝坝乡、大红柳峡乡和八墙子乡设立黄牛冷配点,对采用新疆褐牛冻精进行黄牛冷配的,经县畜牧兽医、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每成功1例由县财政给予冷配技术人员20元的补助。
(四)劳务输出
1、职业技能培训
(1)对没有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参加县职业技能学校组织的技能培训,按规定取得技能鉴定证书并上岗就业的,经县职业技能学校、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培训费用;
(2)对参加县职业技能学校组织的技能培训,按规定取得技能鉴定证书并从事二三产业的农牧民,经县职业技能学校、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培训费用;
(3)牧业乡(村)举办“双语”培训班,对外出务工人员开展至少3个月的“双语”培训,每期“双语”培训40人以上并考核合格的,经县职业技能学校、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聘请“双语”教师费用、教材费和教室取暖费由县财政承担。
2、黄土场开发区劳务输出
(1)对自愿外出务工,务工时间6个月以上,年人均劳务纯收入达10000元以上,且将劳务收入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和发展养殖业的劳务人员,经黄土场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劳务输出、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给予1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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