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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自治县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4)按照自治县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采用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连片种植饲用玉米500亩或苜蓿500亩、马铃薯100亩、大路性蔬菜50亩。
  2、扶持政策
  符合以上条件的,经县农业、统计、国土资源、农经、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亩流转土地50元的补助;
  (2)在农业用水调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安排、节水型设施(喷灌、滴灌)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3)购置牧草种植、收获农机具的,由县财政给予购置资金30%的补助;购置马铃薯种植、收获农机具的,由县财政给予购置资金50%的补助;
  (4)由县农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责进行免费技术培训,并选派技术人员实行挂牌服务;
  (5)在二类地以上(含二类)连片种植饲用玉米500亩且亩产量达到4000公斤或连片种植苜蓿500亩且亩产量达到500公斤(干草)的,由县财政给予3万元的补助;在一类地连片种植马铃薯100亩且亩产量达到3000公斤或连片种植大路性蔬菜50亩且亩产值达到3000元的,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的补助。
  (二)设施农业
  1、对新建标准化蔬菜塑料棚(大中型),每座塑料棚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种植大路性蔬菜的农户,经县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给予每座塑料棚建设成本30%的补助;
  2、对三塘湖乡新建日光温室,每座温室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经县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给予每座温室10000元的补助。
  (三)畜牧业
  1、奶牛养殖
  奶牛养殖户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地区关于加快奶牛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经县畜牧兽医、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同时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对一次性从县域外购买5头以上优质奶牛,且每头奶牛日产奶量达到20公斤以上、奶牛饲养期至少三年、所产母牛犊未出售或出售给县域养殖户的,由县财政给予每头奶牛1000元的补助;
  (2)对养殖5头以上优质奶牛,每头奶牛日产奶量达到20公斤以上、所产母牛犊未出售或出售给县域养殖户,且将牛奶销售给金牛盖瑞公司的,由地、县财政按每公斤牛奶0.2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3)对通过银行贷款新购买优质奶牛5头以上的养殖户,由地、县财政连续三年对购牛贷款实行贴息,每头奶牛贷款5000元以上的按5000元贴息,不足5000元的按实际贷款贴息,其中,地区财政贴息30%,县财政贴息70%;
  (4)对新引进优质奶牛的养殖户,奶牛调运由其所在乡(镇)统一组织,运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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