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禁对招商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行政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检查,属同一部门内部的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的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分次重复检查;
6、对招商引资入驻企业生产建设中所涉及的办公场所、水、电、路、草场等问题,由县乡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企业职工家属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7、所有涉及企业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并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8、对干扰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奖励政策
凡在县辖区内引荐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引荐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并正式投产的工业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并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并建成开业的文化旅游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并完成投资额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引荐资金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到位,经县发改、招商、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在享受哈密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对乡镇、部门或引荐人(本县县级领导除外)进行奖励:
1、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实际引进资金总额3%的奖励;
2、引进企业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在巴里坤落户的引荐人、投资2000万元以上并在巴里坤落户的投资人,可在县直事业单位为引荐人或投资人安置1名大中专毕业生或退伍军人,属同一项目的引荐人和投资人只提供1个名额,并优先考虑投资人;
3、各乡镇新引进的工业项目或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从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入地方财政库的税收全额返还该乡镇,作为其办公经费;
4、引荐县域外有偿无息或低息资金投向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项目或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项目,按与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差额的30%给予奖励;
5、引进县域外赠与资金的,按赠与资金的5%给予奖励;
6、引荐项目属旅游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的,加奖原奖金额的20%;
7、引荐项目属于对本地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或技术改造有重大作用或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加奖原奖金额的50%。
三、新农村建设
(一)种植大户
1、扶持条件
(1)户口所在地为本县农业户口;
(2)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且土地质量达到二类标准以上(含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