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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自治县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自治县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巴政发〔200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巴各单位:
  《关于加快自治县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已经2008年1月9日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自治县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按照县委提出的“瞄准目标、抓住重点、力求突破、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大重点工作扶持力度,着力培育优势支柱产业,不断改善投资发展环境,达到经济提速、效益提高、农牧民增收、财税增多的目标,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自治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项目工作
  (一)扶持政策
  1、由县财政安排50万元,用于计划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2、乡镇、部门争取计划外项目资金有一定渠道的,编制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和项目办公经费不足的,经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县主要领导审批后,县财政可预支部分项目前期费,但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偿还。
  (二)奖励政策
  1、对争取到计划外项目资金的乡镇、部门,经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评审,报县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县财政按到位资金额度的3%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具体项目负责人;
  2、对超额完成计划任务的乡镇、部门,经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按超额部分的5%给予奖励,未完成计划任务的,由县财政按其未完成比例扣减办公经费;
  3、对争取到计划外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一般干部,经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按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并连续5年享受副科级工资待遇;对争取到计划外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科级干部,经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县财政按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并连续5年享受副县级工资待遇。
  二、招商引资
  (一)扶持政策
  1、由县财政安排50万元,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
  2、由县招商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各项法定投资手续,及时解决投资建设中的各类问题;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县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县领导跟踪服务落实责任制;
  4、公布投诉电话,对招商引资企业的投诉事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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