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定空间现场复核;
(五)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特定空间现场复核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特定空间是否与施测单位实测的特定空间相符;
(二)特定空间是否有固定界址点、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
第六条 经审核房产管理部门认定房屋登记测绘成果违反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和规定的,应当要求测绘单位限期纠正;不能认定或者对房屋登记测绘成果有争议的,应当提交自治区房屋登记测绘成果专家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七条 认定委员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设立专家库动态管理,专家库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房产测绘单位推荐;
(二)房产测绘人员自荐;
(三)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推荐;
(四)认定委员会邀请。
第八条 认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三年以上注册测绘师,从事房产测绘业务工作五年以上;
(二)熟练掌握房产测绘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能够熟练运用房产测量标准、规范;
(三)作为主要测绘人员出具过5宗以上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四)在自治区同业人员中有较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成立、调整认定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并在新疆建设网(www.xjjs.gov.cn)上发布公告。
第十条 提交房产登记测绘成果认定的,应当明确请求认定的事项,并附具房屋登记测绘成果报告。认定委员会为完成认定需要查阅原始测绘记录、进行现场勘测的,测绘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认定委员会受理认定事项后,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组成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