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登记测绘成果审核与争议认定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自治区房屋登记测绘成果审核与争议认定行为,保证房屋登记测绘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3号),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登记测绘成果审核与争议认定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登记测绘成果审核与争议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测绘成果审核与争议认定,保证房屋登记测绘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房屋登记测绘成果审核与争议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测绘成果,是指房产测绘单位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采集和表述的用于房屋登记的测绘数据、薄册和图集。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房屋登记测绘成果审核进行监督、指导,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房屋登记测绘成果争议进行认定。
各市、县(市)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房屋登记测绘成果的审核,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实施。
第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受理房屋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对房屋登记测绘成果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施测单位资格;
(二)房屋登记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的准确性;
(三)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