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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2008〕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区行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大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哈行署发〔2007〕100号)和行署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农牧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农村合作医疗承保范围,使农牧民在患大病后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切实解决农牧民看病贵和因病返贫、致贫问题,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保范围
  自治县凡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均可视为参加大病医疗补贴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病治疗,超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治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人保财险巴里坤支公司按照分级累进比例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以不超过十五万元为限。
  2、被保险人因患大病死亡,由人保财险巴里坤支公司一次性给付丧葬费1000元。
  三、保险费
  每位被保险人每年保险费按人民币60元计算,由人保财险巴里坤支公司全额承担。本保险起讫日期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讫日期一致,按年度计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具体要求
  1、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要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大病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2、各乡镇场区、各部门要全力支持人保财险巴里坤支公司开展的各项保险业务,凡属县财政拨款单位的保险业务,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全部由人保财险巴里坤支公司办理,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政府公务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校(园)方责任保险、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综合保险、农业保险业务等。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动员不属县财政拨款单位的保险业务向人保财险巴里坤支公司倾斜,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学生幼儿意外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矿山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医疗责任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业务、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等。
  3、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哈密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大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要求,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调查统计及农牧民参保相关工作,确保自治县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全部纳入补充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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