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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巴政办〔2008〕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制度,提高政府办公会议事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及办公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法制办主任及与政府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落实地委、行署、县委部署的工作任务,安排部署县人民政府近期工作;
  (二)研究处理涉及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民生的重大事宜;
  (三)审议通过以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全局性、综合性的规范文件,决定有关政策措施;
  (四)听取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场区的专题汇报,研究相关重大事项;
  (五)需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五、下列情况不属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范畴:政府分管副县长能研究解决的;分管副县长呈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的;两个以上分管副县长协商一致,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的;党组成员、县长助理能协调解决的;属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应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未经协调和充分协商意见有分歧的;会前临时动议的;以专题会议或现场办公会议等方式能解决的。
  六、提交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充分论证、协商,条件成熟后以议题提出部门正式文件形式报县人民政府,由政府办公室呈报政府分管领导阅批,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后方可上会。提交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在会前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把政策关、文字关;涉及法律、法规或属规范性文件的,在提交前必须经政府法制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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